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4號
- 原告
-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榮
- 被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原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