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6號
- 原告
- 鄭麗珍
- 被告
- 小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營利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8640元(按: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移轉命令內容【詳見原證四、五所載】,計算式:
540000+4320+540000+43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