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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6號

移轉營利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告
鄭麗珍
被告
小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營利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8640元(按: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移轉命令內容【詳見原證四、五所載】,計算式:

540000+4320+540000+43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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