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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有騰
被告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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