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怡堡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福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怡堡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起重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7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