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順益企業有限公司、鍾新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鴻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椿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4,20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