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黃碧芬
- 原告忻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忻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8586元,應繳裁判費1萬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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