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 原告
- 忻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8萬8586元,應繳裁判費1萬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