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味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梅
之2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鴻、林沛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坤鴻、林沛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45,1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7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