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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告
皇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娟
被告
九鼎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913元,應繳裁判費50,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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