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

給付補助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正義

上原告與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6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