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
- 原告
-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義
上原告與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6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