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7號
- 原告
- 品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原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傑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7號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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