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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告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旭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圻發支付命令(本院10

1年度司促字第33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4,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1,59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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