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9號
- 原告
-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旭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圻發支付命令(本院10
1年度司促字第33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4,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1,59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