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鄭玉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鄭玉絹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順企業社即賴識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 萬3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