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
- 原告
- 昌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長
- 被告
-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3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