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潮湖
- 法定代理人
- 之4
- 被告
- 陳振宗
陳振和
陳宜鑫
當事人間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移轉神岡區○○○
段後壁厝小段729-9地號土地所有權,依兩造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
,田地目部分之買賣價金為每坪新台幣(下同)22,500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