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賴冠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國肇、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 告 賴冠宏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9,328元(被告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配金額為3,820,976元;被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配金額為88,352元,二者合計為3,909,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