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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告
宏科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池
被告
陞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51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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