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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告
柏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崇成
被告
黃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8952-LA號、車身號碼N16GS023853、引擎號碼QG00000000號、日產N16GS SENTRA型式,2005年1月出廠之銀色自用小客車乙輛返還原告。」部分,參考原告提出之中古車價資料,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642,533元合計後共為5,792,5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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