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0號
- 原告
- 雲珠
- 原告
- 陳吉雄
- 被告
-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趙燕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萬3800 元(註:第1項聲明176萬8300元、第2項聲明82萬5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萬3800 元(註:第1項聲明176萬8300元、第2項聲明82萬5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