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廖傳來
- 被告
-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趙燕雲
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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