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廖傳來
被告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趙燕雲

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