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煌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5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通 行道路坐落面積(即坐落臺中市○○區○○段後壁厝小段第729之1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3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並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計算;計算 式:135×4700=634500】,業據原告提出陳明系爭土地坐 落位置、面積(實測前估算)之101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 同年月8日民事陳報狀併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各1件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