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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告
陳麗香
被告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梁柏薰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法定代理人
黃迪華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梁曾順菊
法定代理人
紀張秋玉
被告
復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復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本件訴之聲明係確認原告與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復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且委任契約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2公司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本件原告如均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未陳報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至本院尚無從計算,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復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

(二)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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