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奕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 告 林奕辰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玉梅、被告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3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