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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1,154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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