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 原告
-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旭東
- 原告
-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鵑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1,154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