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李旭東、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惠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 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54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