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42號
- 原告
- 鄭益妹
- 被告
- 洪懷祖
- 被告
- 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龍智
- 被告
- 蕭麗珠
- 被告
- 陳保成
- 被告
- 黃興洲
- 被告
- 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恩喬
- 被告
- 王美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2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