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淑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李淑珠 樓 原 告 李明洲 被 告 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德隆 被 告 李明峰 被 告 李明堂 被 告 李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則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