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0號
- 原告
- 潘尚緯
- 原告
- 鍾蓮英
- 原告
- 張聿頡
- 被告
- 中信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煌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益存在等事件,原告潘尚緯、鍾蓮英、張聿頡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之聲明為:確認原告3人對被告公司之股權存在,並仍為被告公司董事職務。而原告潘尚緯、鍾蓮英、張聿頡求為確認對被告間之股東權益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益屬財產權之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原告3人共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即原告3人各自登記之出資額600,000元3)。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雖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內並未述明,如原告認有必要,應另行聲請本院裁定,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聲請召開股東會。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經本院命原告陳報,原告並未提出有關此部分之說明,核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16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5萬元,應徵收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