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百達威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偉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百達威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