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蔡清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 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14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