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61號
- 原告
- 祥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紳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正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正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萬8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08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