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1號
- 原告
- 張瑞芬即東益企業社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1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