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告
張瑞芬即東益企業社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1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