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文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鄧鴻吉、被告曾惠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鄧鴻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43,233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71,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1,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