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劉啟光、劉許麗鳳、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足適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劉啟光 劉許麗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足適家有限公司 稱:合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0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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