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送達代收人 呂昱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萬407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