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 原告
-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百能
- 送達代收人
- 呂昱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萬407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