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舜億營造有限公司、陳文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舜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正 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次按訴請交還公司之印鑑、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等,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相對人因交付該印鑑及證件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陳文進應將「舜億營造有限公司」及「陳文正」之印章各1枚返還原告,係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該印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其因被告交付該印 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