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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8號

交付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舜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正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請交還公司之印鑑、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等,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相對人因交付該印鑑及證件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文進應將「舜億營造有限公司」及「陳文正」之印章各1枚返還原告,係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該印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其因被告交付該印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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