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周雅婷
- 被告
- 信富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
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6,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9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