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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施佩君與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施佩君 原告與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顏秀玲即永信工程行、廖海谷即立谷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72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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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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