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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8,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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