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8,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