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蔡清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8,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