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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澳大利亞商普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706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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