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澳大利亞商普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706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