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磬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碧蓮
- 送達代收人
- 楊靜如
- 被告
- 久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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