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寶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朱月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寶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月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萬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