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童美鳳、林家宏

  • 原告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 被告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美鳳 被 告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送達代收人 陳甘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