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童美鳳、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家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美鳳 被 告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送達代收人 陳甘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