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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告
亞睿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姵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58,567元,應徵第臺幣119,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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