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廖悅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