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廖悅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廖悅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