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川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川直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24,942
元(以起訴日日幣對新臺幣匯率0.3598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