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川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湯川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川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川直人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24,942 元(以起訴日日幣對新臺幣匯率0.3598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