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2號
- 原 告
- 胡文浩
- 原告與被告徐麗香、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物品事件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欲請求被告返還之物品價
- 額。如未依期補正,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
- 的價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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