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健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徐健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