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冠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周錦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冠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龍 訴訟代理人 湯旻潤 被 告 吳聰億律師即林許玉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即系爭200股股份之股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