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冠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湯旻潤
- 被告
- 吳聰億律師即林許玉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即系爭200股股份之股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