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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曾聲請對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49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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