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2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德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等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5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