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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酌減違約金暨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告
麗澤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園會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山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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